政策法规 / Policies regulations

公司法修订开启回购新时代

发布日期:2018-11-23 11:13:00 阅读量:35049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较少,实施程序较为复杂,回购后公司持有的期限较短,难以适应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际需要等问题,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
  修改主要内容有:适当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适当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和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期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库存股制度,并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修改决定》通过增加回购情形,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一级发行可转债提供股份来源,既有利于上市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又有利于增强可转债品种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此外,允许上市公司维护企业整体价值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促进资本市场整体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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